嘉易

0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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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如何理解“澄清”,评标环节中如何澄清?

概要: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是指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特定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该操作一方面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准确地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把握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对投标文件做出更为公正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消除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是指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特定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该操作一方面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准确地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把握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对投标文件做出更为公正客观的评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消除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用、错用甚至滥用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的情况。如何正确、合理使用澄清,一直是实操中的疑难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启动权限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均授权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发起澄清,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发起的澄清,且全文均未授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启动澄清的权限。法条还使用“可以”字样,说明澄清不是必选方式,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启动。

(二)澄清的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澄清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含义不明确的

       含义不明确,指的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表达了但评委看不明白的内容。例如,招标文件规定,产品质保期至少一年。某投标人在该条款上应答满足,但没具体说明承诺的质保期究竟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会导致履约时存在不确定因素,但其应答又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此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具体质保期限。

       在投标文件中未表达的内容,不属于含义不明确的情形。不能因为投标文件中缺失大量的应答材料而认为无法判断其投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都归为含义不明确予以澄清,对于缺失的内容,应视其为不具备、不响应,否则投标人可利用此机会进行二次应答,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平性”原则。例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复印件,某投标人未对此项进行应答,则不能因“无法判断该投标人是否具备该资质”而归为含义不明确情形,此情形应当视为其不具备资质。

       对于投标文件中资质明显过期的情形,也不能因为“无法得知其资质是否有效力”而将其归属含义不明确的情形,不能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补正。

2.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

       是指在投标文件不同的地方,对相同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的。例如,以前面招标文件要求质保期至少为一年为例,如果某投标人在点对点应答中承诺为三年,而在投标函中承诺为一年,招标文件又未规定前后内容不一致时的修正规则,则这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向该投标人启动澄清。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

       明显的文字错误,指的是文字个别内容存在笔误、错别字或者明显不合逻辑的情形。例如,某授权函上被授权人姓名和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姓名一致,但其身份证号码写为“3411****6918”,与身份证复印件的“3411****6916”仅尾数不一致,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启动澄清。如果被授权人姓名与身份证明显不一致(如“张三”和“李四”),或身份证号码明显不一致(如“3411****6916”与“1011****5816”),则可视作“非明显文字错误”,而不启动澄清,并不认可该授权书。

       明显的计算错误,指的是产品单价×数量≠合价,或者∑合价≠总价等情形,这时可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以单价修正总价。评标委员会可启动确认型澄清,请该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总价。